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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中心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93年12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4年1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2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9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9月26日( 96 )德秘通字第002號修正公布

民國97年9月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9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7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8月10日(99)德學通字第004號修正公布

民國10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2月18日(100)德學通字第002號修正公布

民國101年7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7月19日(101)德學通字第006號修正公布

民國105年9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5日德性平字第1050003257號修正公布

民國108年6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8月20日德學字第1080008952號公告修正公布

民國 111 6 1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1 6 23 日德學字第 1110006486 號公告修正公布

民國113 年 6 月 19 日校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 年 7 月 2 日德學字第 1130006908 號公告修正公布

第一條 (依據)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德明財經
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目的
本會設置之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
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第三條 (職掌)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擬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校園環境。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組織成員)
本會設置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委員十七至十九 人,任期二年,校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包括:
一、相關單位主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及共同院各推1 名,共 4 名。
三、職工代表:由職工推選之,共2 名。
四、家長代表:由主任委員遴聘之,共1 名。
五、學生代表:由日間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遴選之,共 2 名。
六、必要時得遴聘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若委員有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
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五條 (會議之召開)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
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六條 (業務之執行)
本會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擔任之。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第七條 (編列預算)
本會每年應依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八條 (要點之修訂)
本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