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3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425號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請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類人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115年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255B號教育部公告「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更名修正為「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115年2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455號教育部辦理「114年度大專校院辦理性別友善空間」調查,請依時於115年2月26日前回傳各區性平中心。
★115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134739號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議處期間,當事人所屬學校異動之處理依程序說明辦理。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後,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提起申復及救濟。依管轄恆定原則,管轄學校不因行為人或被害人所屬學校異動而變更。如事件管轄學校A校調查完竣,惟議處前知悉行為人另至B校就讀(轉學)或服務時,應以書面通知B校派代表出席A校性平會會議,審議調查報告,並於該次會議移轉議處管轄權予B校續辦議處、通知處理結果及申復(訴)。承上,倘期間行為人再次離開B校者(含轉學或至C校服務),仍應由B校完成議處、通知處理結果及申復(訴)。A校已完成議處程序並通知處理結果後,始知悉行為人另至其他學校就讀(轉學)或服務時,作成終局處理結果及申復(訴)之管轄權毋須變更,而應通報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實施追蹤輔導。另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不隨被害人所屬學校後續異動而變更或新增。
★114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5454號教育部辦理114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北區),請薦派貴校符合資格者參與。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勞動部建置「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邀請特定人士報名114年11月22至23日「114年度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營」北部場。
★114年10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4682號函示有關「114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空間研討會(中南區)」於114年11月17日假中山醫學大學辦理,依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l4年)院層級議題績效指標「各機關場館性別友善空間改善比率達30%」強化學校人員對友善空間之討論及理解。
★114年10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4637號函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5年受理學生提案之流程圖、提案單及受理收件截止日(第1次:115年3月16日;第2次:115年9月15日),以擴大學生實際參與性別平等教育各項議題之倡議,如相關提案屬學校權責者,由性平會祕書單位或學生代表向本會提案處理。
★114年9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4076號函示,自114年度起已將「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日相關響應活動」納入「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輔經費及性別平等教育業務辦理情形書面審查工作計畫」之審查項目;另公私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及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亦將「教師、教練、行政人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等至少三類人員,定期接受多元性別議題研習或訓練」列為審查指標。
★114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61697A號函,有關性平法第43條已明定違反各條所列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學校依法報請教育部審議裁處罰鍰時,需檢附裁處書、該違法事實經性平會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違法事實之佐證資料,併請提供通訊地址及聯絡方式,以利教育部公文書送達。
★114年6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教育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各級學校可自行配合行事暦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宣導活動,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114年6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47400號函為落實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計畫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且經貴校調查或查證屬實者,請立即通知國科會,已請執行單位研發處批次提報計畫主持人名冊予性平會審查,以利落實查核作業。
★114年5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335號辦理114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中南區)。
★114年5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077號辦理114年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進階培訓(北區)。
★114年3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95號,有關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之處理期間應於2個月內完成,即自學校取得事件相關事證資訊,至遲應於2個月內由性平會完成查證審議,俾掌握時效以儘速防堵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
★114年3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344A號,教育部為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彙整113年度「性別平等相關申訴、通報及諮詢機制性別統計及質性分析報告」,請各校協助114年4月30日前查填「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14及15條申訴及檢舉案件調查統計表」及「多元性別申訴質化分析表」。
★114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279號有關校服照片網站涉盜用學生照片,請各校積極提供學生心理輔導管道、法律協助及教育宣導等,請查照。(如附件1)
★114年3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097B號教育部辦理「教育部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策展」一案,敬請惠予公告並鼓勵貴校師生參加,請查照。(如附件2、2-1、2-2)
★114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509號有關「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設置準則)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委員消極資格之調查或查證程序及解除主任委員職務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如附件3)
★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17674號有關本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令核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本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陳報作業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如附件4)
★114年2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896號檢送教育部辦理114年「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短影音暨海報繪畫比賽」活動簡章,請鼓勵學生踴躍報名參與並協助宣傳,請查照。(如附件5、5-1)
★114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272號函示,為落實性平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其立法目的為保障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暴力,違者並得透過公告姓名處分,示警其他潛在被害人,事件管轄學校應將行為人調查屬實之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如附件6)
★114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325號函示,114年2月10日至12日於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辦理「114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階培訓(北區)」。(如附件7、7-1)
★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明訂具體時數案,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須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估。另如事件處理過程即提供當事人(行為人)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員,除非有當事人主張應更換專業輔導人員之事由外,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時擔任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宜為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如附件8)
★113年12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901號及113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6126號檢送教育部辦理113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事件調查專業人員精進培訓(法規函示解析)及113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第2梯次)實施計畫。(如附件9、9-1)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B號,「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詳如附件),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