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279號有關校服照片網站涉盜用學生照片,請各校積極提供學生心理輔導管道、法律協助及教育宣導等,請查照。(如附件1)
★114年3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097B號教育部辦理「教育部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策展」一案,敬請惠予公告並鼓勵貴校師生參加,請查照。(如附件2、2-1、2-2)
★114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509號有關「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設置準則)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委員消極資格之調查或查證程序及解除主任委員職務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如附件3)
★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17674號有關本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令核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本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陳報作業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如附件4)
★114年2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896號檢送教育部辦理114年「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短影音暨海報繪畫比賽」活動簡章,請鼓勵學生踴躍報名參與並協助宣傳,請查照。(如附件5、5-1)
★114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272號函示,為落實性平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其立法目的為保障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暴力,違者並得透過公告姓名處分,示警其他潛在被害人,事件管轄學校應將行為人調查屬實之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如附件6)
★114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325號函示,114年2月10日至12日於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辦理「114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階培訓(北區)」。(如附件7、7-1)
★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明訂具體時數案,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須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估。另如事件處理過程即提供當事人(行為人)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員,除非有當事人主張應更換專業輔導人員之事由外,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時擔任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宜為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如附件8)
★113年12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901號及113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6126號檢送教育部辦理113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別事件事件調查專業人員精進培訓(法規函示解析)及113年度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第2梯次)實施計畫。(如附件9、9-1)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B號,「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詳如附件),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