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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中心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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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受歡迎的追求」--像是過度關心並長期性的緊迫盯人、公開求愛、家門口或教室等待站崗等,即使是表達愛意,只要引起對方的不愉快,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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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青和小風在網路上認識,見面後小青明確拒絕小風的追求,但小風仍每天狂發E-mail或簡訊向小青表達愛意,並時不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內容,影響到小青的生活作息,但因為是透過網路傳訊的方式,因此不算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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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騷擾」指的是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肢體行為或言詞侵犯,但針對他人性別氣質嘲弄取綽號,只是開玩笑,不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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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當被害人日常生活中發現有跟蹤、尾隨等行為,經報警後,警方即可介入調查,只要加害人有反覆施行此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即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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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園的「熟識者性騷擾」常發生在同學、同事、約會對象、師生等之間,不要懷疑自己的感覺,應要求對方停止他的行為,或告訴你信任的人、記錄性騷擾事件的經過,並向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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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滿16歲的男女縱使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雙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性侵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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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瑋與心儀對象在深夜一起喝酒聊天,酒酣耳熱之際發生親吻擁抱,對方沉默沒有拒絕,小瑋想再進一步時對方卻反悔喊暫停不願繼續,小瑋認為對方只是害羞,於是不理會對方意願堅持發生性行為。因為雙方是互相喜歡,所以小瑋並沒有違反妨礙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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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那些會被性侵的人都是穿著暴露或自己製造機會,惹禍上身!』。這樣包含各種檢討受害者、肇事者免責的言論,不但合理化性暴力,還使得被害人更加難以逃脫被污名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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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指的是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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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居或未同居的親密伴侶(交往對象),都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的適用對象,若遇到「恐怖情人」騷擾、施暴,可聲請民事保護令,讓騷擾、施暴者遠離!

 

性騷擾定義: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網路性騷擾:

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

常見性騷擾樣態:

  1.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開黃腔、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嘲笑性別特質;探尋他人之性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2.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故意摩擦下體。趁人不備時,襲胸或摸臀。故意碰撞、或撫摸對方身體。色瞇瞇盯視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獻寶(暴露狂)、展示色情圖片。
  3. 利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性生活之訊息。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4.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或以自殺威脅、脅迫同歸於盡。

當下暫無人身安全的危險,可透過衛福部113專線或本校校安中心、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輔導中心進行相關的諮詢與求助,若當下陷入遭受危險處境,需要警察即刻救援,則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處理

本校校安中心:0937-675-867;

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窗口:分機2262(品格教育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分機2231、2235、2236